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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0-11-9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3.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974366.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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