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1. 【颁布时间】2010-11-1
    2. 【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3. 【发文号】卫办应急发〔2010〕169 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卫生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0-11/11/content_1742963.htm

    7. 【法规全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办应急发〔2010〕1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10年第三季度,我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98起,中毒3428人,其中,死亡78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报告起数减少14.8%,中毒人数减少27.4%,死亡人数减少2.5%;与2010年第二季度相比,报告起数增加69.0%,中毒人数增加76.2%,死亡人数增加34.5%。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一)按月报告情况。

    月 份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7
    24
    462
    32

    8
    39
    1247
    31

    9
    35
    1719
    15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9月份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50.1%;7月份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死亡人数的41.0%。
      (二)按食物中毒原因分类情况。

    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41
    2367
    9

    化学性
    6
    65
    6

    有毒动植物
    41
    401
    62

    不明原因或

    尚未查明原因
    10
    595
    1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 微生物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占总报告起数的83.7%;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的41.8%和中毒人数的69.0%,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事件的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死亡人数的79.5%。

      与2009年同期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减少26.8%和36.9%,死亡人数增加28.6%;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 25.0%、58.9%和25.0%;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2.5%和39.7%,中毒人数减少1.6%。

      与第二季度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95.2%、102.8%和80.0%;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45.5%、55.8%和64.7%;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27.8%、36.9%和87.9%。

      (三)按食物中毒场所分类情况。

    中毒场所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集体食堂
    15
    1014
    0

    家 庭
    56
    972
    71

    饮食服务单位
    19
    1127
    1

    其他场所
    8
    315
    6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 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7.1%和91.0%。

      与2009年同期相比,发生在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减少11.8%,中毒人数增加4.9%,均无死亡;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8.2%、47.7%和1.4%;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减少36.7%和32.8%,死亡人数持平;发生在其它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14.3%和45.8%,死亡人数减少14.3%。

      与第二季度相比,发生在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50.0%和82.0%,均无死亡;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80.6%、46.2%和51.1%;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171.4%和124.1%,死亡人数增加1人;发生在其它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20.0%和45.5%,中毒人数增加43.2%。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8
    489
    0

    化学性
    1
    39
    0

    有毒动植物
    1
    113
    0

    不明原因或

    尚未查明原因
    2
    181
    0

    合 计
    12
    822
    0


      第三季度,学校共发生食物中毒事件12起,中毒822人,无死亡;其中10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668人中毒,无死亡。微生物性引起的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的66.7%和59.5%。

      与2009年同期相比,学校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33.3%和92.5%,均无死亡。

      与第二季度相比,学校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9.1%和32.6%,均无死亡。

      (五)剧毒鼠药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中毒场所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家 庭
    1
    7
    1

    合 计
    1
    7
    1


      第三季度,全国报告剧毒鼠药中毒1起,发生在家庭,中毒7人,死亡1人。

      二、食物中毒事件原因分析

      (一)与2009年同期相比,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 25.0%、58.9%和25.0%;与第二季度相比,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45.5%、55.8%和64.7%;本季度全国仅报告剧毒鼠药中毒1起。据专家分析评估,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近来一直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与有关部门加强有毒化学品的管理有关。

      (二)与2009年同期相比,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2.5%和39.7%;与第二季度相比,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27.8%、36.9%和87.9%。其中主要以误食毒蘑菇中毒为主,共发生32起,109人中毒,51人死亡,病死率高达46.8%,其死亡人数占食物中毒总死亡人数的65.4%。其中31起发生在家庭,多因基层群众缺乏鉴别毒蘑菇的能力,自采误食毒蘑菇引起食物中毒。

      (三)第三季度, 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食物中毒的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32.9%。饮食服务单位食物中毒主要是由食物污染或变质引起,且因饮食服务单位就餐人数较多,容易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做好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上海、广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残)运会等大型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风险评估,制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其他地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供世博会和供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配合上海和广东做好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原因和发生场所,重视与教育、旅游、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等单位集体食堂、热点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农村地区自采野菜和野生蘑菇等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落实风险评估、督查监管、健康宣教等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及其健康危害。

      (三)加强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食物中毒的发生与公众的生活、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密切相关。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居民饮食结构和生活习惯以及气候特点等,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倡导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从而有效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