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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7-2
    2. 【标题】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0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qdn.gov.cn/page.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88857&wbtreeid=4609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日



    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负责人口普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遵循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责任与处罚相适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人口普查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成立人口普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
    (二)人口普查成员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核定预算保障普查经费到位和专款专用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未经培训取得全国统一的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的;
    (五)向普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保密资料的;
    (六)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普查对象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人口普查工作职责,导致全州人口普查工作未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第五条 人口普查责任由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错行为,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一)接受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的人员不按时汇报,给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接受普查工作任务的人员按时汇报,领导不及时研究安排造成影响的,由领导者承担责任。
    (二)由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单位领导监督管理不力,给普查工作造成失误的,由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普查人员不入户调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由普查人员承担责任。
    (四)泄露调查对象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影响的,由泄露人承担责任。
    (五)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普查对象编造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强令、授意者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为:
    (一)立案受理;
    (二)调查收集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被追究人。
    需由有关机关处理决定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须经上级机构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经调查,责任过错不成立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告知被调查人。
    第十条 被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存入被追究人的人事档案,并作为评议考核、政绩考核、公务员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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