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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2-3
    2. 【标题】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发文号】州府办发〔2010〕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qxn.gov.cn/newDetail/QxnGov.File/2566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会委:

    州监察局《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州监察局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人属于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职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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