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4-19
    2. 【标题】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眉府办发〔2010〕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ms.gov.cn/Article/2010/5/13552.html

    7. 【法规全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将院前急救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运行及管理。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院前急救网络。

    市院前急救网络由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各急救站(点)构成。

    第七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

    (二)设立120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三)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

    (四)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五)统一管理120急救电话;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八条 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点)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挂牌运行。

    急救站(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配置急救指挥车,每急救站(点)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按照规定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等形式的急救电话,不得擅自接受非120急救电话的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四条 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对病人在救护现场、救护途中和本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换医院或科室诊治的病人提供服务。医护人员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急救站(点)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十五条 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接到急救指令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

    第十六条 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或科室。

    第十七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第十九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点)收到的出诊指令应当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急救站(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急救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公路收费站应当保证即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22、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急救工作补贴,在职称晋升、职称聘任、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急救站(点)不得拒绝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症伤病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争抢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院前急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院前急救工作,接到急救呼救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擅自开展院前急救、争抢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