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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0-26
    2. 【标题】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0-11/01/content_1735554.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提高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会领导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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