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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7-16
    2. 【标题】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河政办发〔2010〕24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gxhc.gov.cn/zwgk/zfwj.php?ID=8412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河池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河池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百日行动方案》(河办发〔2010〕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河池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查处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金额

    (一)举报驾驶拼装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奖励150元。

    (二) 举报驾驶拼装营运载客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奖励600元。

    (三)举报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奖励450元。

    (四)举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奖励150元。

    (五)举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载客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奖励600元。

    (六)举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奖励450元。

    (七)举报交通事故逃逸,属于财产损失和轻微伤人事故的,奖励200元;一般伤人事故的,奖励500元;死亡事故的,奖励1000元。

    (八)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奖励100元。

    (九)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奖励600元。

    (十)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奖励450元。

    (十一)举报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奖励100元。

    (十二)举报拖拉机载人的,奖励60元。

    (十三)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450元。

    (十四)举报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奖励600元。

    (十五)举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奖励150元。

    (十六)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100元。

    (十七)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经查实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奖励60元;20%以上30%以下的奖励150元;30%以上40%以下的奖励200元;40%以上50%以下的奖励300; 50%以上60%以下的奖励350元;60%以上70%以下的奖励400元;70%以上80%以下的奖励450元;80%以上90%以下的奖励500元;90%以上100%以下的奖励550元;100%以上奖励600元。

    (十八)举报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奖励50元。

    (十九)举报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奖励600元。

    第五条 举报的受理

    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分别在交警支队秩序科和各交警大队秩序中队设立举报中心,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有群众拨打110、122向市公安局接处警中心举报交通违法的,接处警中心应指引举报人向辖区交警举报电话举报,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照片、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一)信函、电话举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材料后,对举报电话或材料进行整理,填写《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附件一)。为受理举报责任单位接收举报事项的原始凭证。

    (二)对举报人上门(含执勤点)举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人应当面填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授理人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交辖区大队负责建档的专人建档留存。

    第六条 举报事项的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举报事项作出分类处理。

    (一)举报正在发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违法行为的,受举报中心指派的交通民警应当立即查处。

    (二)举报事项属于前项以外事项的,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信息以书面协查形式移送本单位相关业务机构(科、所、队)。接收协查信息的业务机构应当依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时办结,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交警支队、大队负责受理举报的专人要对举报材料建立举报档案,要求一案一档,长期保存。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1.举报记录表复印件;

    2.校对举报人的举报吻合记录 ;

    3.奖励举报审批表;

    4.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银行转账回执(或领取奖金收条)。

    第七条 奖励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在查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查处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举报人到辖区大队办理有关领奖手续。举报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奖,或填报有关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奖。

    (三)各辖区交警大队根据举报项目的奖励金额制作《严重交通违法奖励举报审批表》(附件二)由大队主要领导核查、呈支队秩序科审核后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严重交通违法奖励举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报交警支队财务科备案,一份放入举报档案。

    (三) 同一个违法行为分别向2个或2个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含2人)以上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个举报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市财政局每年拿出20万元作为举报奖励经费。

    (二)市财政局将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于每年元月上旬下拨至市交警支队财务账户,由市交警支队掌握专款专用,市交警支队应当在每年底前向市财政局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的,经调查,不论举报事项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或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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