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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3-30
    2. 【标题】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百政办发〔2010〕3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baise.gov.cn/Show.aspx?cid=629&ArticleId=12951

    7. 【法规全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抗旱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旱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和来自政府间、社会各界捐赠的抗旱救灾资金及抗旱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抗旱救灾资金以县(区)筹集为主,市级给予适当补助,争取中央、自治区以及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抗旱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抗旱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和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对抗旱救灾资金安排使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抗旱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先用于保障人畜饮水,其次保障春耕生产用水。

    (二)按照抗旱救灾方案,需要修复或建设的其他供水项目。

    (三)抗旱救灾物资的采购。

    (四)符合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根据资金渠道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市、县(区)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按照抗旱救灾方案安排使用;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市本级切块下达各县(区)的抗旱救灾资金,请各县(区)及时安排使用,并将市本级下达的抗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填报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金原则上由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接收。因特殊情况由其他部门接收的,应纳入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统计范围并按抗旱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收到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政府审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九条 红十字会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抗旱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间要求:

    (一)抗旱救灾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后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使用,在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使用。

    (二)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抗旱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抗旱救灾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直接收到上级拨款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参照本办法管理、使用,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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