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7-5
    2. 【标题】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贺政发〔2010〕4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gxhz.gov.cn/E_ReadNews.asp?NewsID=13274

    7. 【法规全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农村诚信计生家庭的住房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在贺州市,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在农村生产、生活,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儿,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的领导,切实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资金补助,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五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标准:
    依法生育的双女户,自觉主动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在改、扩建住房时,给予一次性发放补助金10000元;新建住房时,给予一次性发放补助金20000元。其中,改、扩建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
    第六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补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报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走访群众,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
    (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向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落实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助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
    第八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划转县人口计生部门账户,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及时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第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对象户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按年度建立诚信计生户安居工程补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人口计生部门将安居工程补助金及时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第十一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享受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的建筑外观,按城乡风貌改造的有关要求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对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改扩建或新建住房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