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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1. 【颁布时间】2010-10-27
    2. 【标题】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3. 【发文号】建办受理函[2010]4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1月10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488;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1.xls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2.xls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3.xls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4.xls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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