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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7-22
    2. 【标题】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fcgs.gov.cn/html/2010/9-29/20100929170241478.html

    7. 【法规全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无异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本公示制度。
    第三条 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是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五条 在实施下列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在实施前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应公示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或投资项目;
    (三)重大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四)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如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它重要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于以上规定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需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公示, 由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拟公示的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示。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材料、主要依据等;
    2.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公示的起止时间;
    4.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5.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6.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时间:对于符合公示条件的重大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组织机关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公示报告,报决策机关。

    第四章 公示方式

    第八条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同时选择多种方式进行:
    (一)各级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各级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示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示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如实、全面、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公示报告;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当采纳;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机关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督查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公示的,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22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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