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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19
    2. 【标题】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 【发文号】清府(2010)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gdqy.gov.cn/info/117112

    7. 【法规全文】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20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塞船事件的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响应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组织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对外发布塞船的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6.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清远市交通局: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清远市北江枯水期船舶装载和保通航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飞来峡水利枢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下航船舶实施滞留。

    4.加强对港航业户的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清远海事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交通管制的配载要求,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航行船舶实施滞留。

    3.加强巡航监管工作,维持水上交通秩序。

    (三)北江航道局:

    1.加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枯水期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水情信息。

    3.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航道疏浚,确保航道达到维护水深。

    (四)水利枢纽部门:

    保障航运基流的正常下泄,当枢纽下游塞船时,要积极配合解决塞船问题。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系统的管理、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以免破坏航道设施,恶化航道通航条件。

    (六)水文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资料。

    (七)港航企业:

    积极做好对运输和装卸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公安部门: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新闻媒体:

    客观、真实报导防控塞船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

    相关单位发现通航水域发生第二条的情况时,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预案。

    (二)响应预案

    1.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沟通。

    3.各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有效地解决塞船事件。

    (三)解除预案

    事件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解除预案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

    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的原则。

    (一)预警分级

    根据航道水情和塞船情况,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1.三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50艘(含)至10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00艘(含)至15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50艘(含)以上,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一级预警。

    (二)逐级响应

    当发生三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三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及时与各相关单位协调、沟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海事局应加强与航道局的联系,准确掌握航道水情,加强巡查,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出港船舶的签证管理,杜绝超限船舶出港。

    3.航道局要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的变化规律,做到早预测、早计划、早落实。尽早安排航道疏浚,加强航标管理,保证航标的正常和标位的准确。

    4.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与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加强航道水情的宣传,并按交通管制规定核查过往船舶。

    5.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二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二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各港口码头按航道部门发布的航道水深进行配载,督促下属相关单位落实值班制度。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要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下航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防止超限下航船舶过闸,避免增加下游塞船处理难度。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及时发布船舶管制信息,对超限制吃水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出港。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通过堵塞航段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避免增加塞船处理难度。

    3.航道局应派船和人员到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并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浅滩水深及塞船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航道畅通。

    4.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一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一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并建议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不放船舶过闸,将堵塞船舶分流。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采取全面的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对超限船舶,不予签证出港,并视情控制船舶流量。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禁止船舶进入堵塞航段,将堵塞船舶分流。

    3.航道局应尽快派船和人员到达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坚持每天报告航道水情及塞船情况。

    4.清远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请求省防总配合北江疏航,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飞来峡水利枢纽可根据省防总的应急调度令,加大下泄流量,疏导堵塞船舶。

    6.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为避免人为塞船事件发生,各有关施工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前,应依法向相关单位申办工程的有关审核手续,工程施工完毕后按要求及时彻底清理遗留物,并由航道部门参加验收,确保施工航段的通航标准,保持航道畅通。

    第八条 各港航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和指挥。

    第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市范围内的其他水域,可参照本文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施行,原《清远市北江枯水期保通航塞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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