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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准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0-11
    2.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准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工信厅产业〔2010〕19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0-10/15/content_1723564.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准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准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准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准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201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准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地要对本地区焦化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摸清行业基本情况,总结“十一五”期间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情况,并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研究提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以及“十二五”期间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思路、措施和目标,填写《焦化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
      二、关于准入企业检查工作
      要按照焦化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前五批焦化准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准入企业法人名下的所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生产装备、节能环保设施、煤气利用及化学产品回收设施等方面情况逐一核查,提出检查意见或整改意见,并填写《焦化准入企业检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准入企业进行抽查。
      三、关于第六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79号)要求,坚持“没有合法(规)项目建设手续的不予公告、主体工艺装备和规模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不予公告、环保节能设施不齐全的不予公告、能耗环保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公告、环保监测没有达标的不予公告、存有应淘汰落后产能的不予公告”的原则,做好第六批焦化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以上材料(包括企业调查汇总表和检查意见汇总表)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志分,舒朝晖
      联系电话:010-68205194,68205195
      传真:010-68205194
      电子邮箱:cyjgc@miit.gov.cn
      附件:1.焦化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5/001e3741a2cc0e224e1701.doc
    2.焦化准入企业检查意见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5/001e3741a2cc0e224e1b02.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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