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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8-25
    2. 【标题】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3. 【发文号】出版管字[2010] 14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508/201009/702449.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出版管字[2010] 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
      2006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出联[2006]3号),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促进古籍整理出版繁荣的一项重大工程。今年是实施 “十一五”重点规划的最后一年,为全面掌握整个规划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集中展示“十一五”期间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项目的成果,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含2008年增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含部分完成)的规划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能完成的项目按“完成”统计),须注明原作者、整理者、完成卷(册)数、字数、完成时间、出版单位(与其他出版社合作须注明)等情况。部分完成的规划项目须填写“未完成卷(册)数”一栏。
      二、未完成的规划项目,须注明原作者、整理者、未完成卷数、字数、计划出版时间、出版单位(与其他出版社合作须注明)、未完成原因、目前出版进度。
      三、如申报项目名称变更,请在检查表中注明。
      四、对原承担项目的细节进行了调整,请在“备注”栏内说明调整后的情况。
      上述要求应按照本通知所附检查表、汇总表逐一填写,出版社、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检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各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项目的出版社,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提出进一步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 编:100052
      邮 箱:Ldxz@163.com
      联系人:齐浣心 李树玲
      电 话:010-83138145 010-83138146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检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449/128341297303199501.doc
    附件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项目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449/128341298145743290.xls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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