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1. 【颁布时间】2010-5-25
    2. 【标题】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3. 【发文号】总署公告〔2010〕3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51/info227229.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0〕32号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