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口头通知

    1. 【颁布时间】1985-6-14
    2. 【标题】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口头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6. 【法规全文】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口头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口头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口头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口头通知

    1985年6月14日,公安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严禁各种淫秽物品。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都严禁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违禁者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任何单位支持、纵容或包庇走私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从严追究直接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存有淫秽物品的,在听到传达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物全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处理。
    按期如实上交的,不予追究;隐匿、转移、逾期不上交的,一经查出,依法从严惩处。
    三、坚决取缔一切播放淫秽录像的活动。凡播放过淫秽录像和为其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人员,在听到传达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将淫秽录像带全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并彻底坦白交代非法活动,听候处理。
    按期如实坦白交代的,从宽处理;逾期不坦白交代的,一经查出,依法从严惩处。
    四、自听到传达之日起,未经批准开业的营业性录像放映点,一律停止营业;经过批准开业的营业性录像放映点,只准播放经过审查准许播放的录像带。违反者,除没收全部录像带和放映设备,没收全部非法收入,查封放映场外,要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从严惩处。
    五、各单位要严格教育职工,特别是教师和家长要严格教育学生和子女不传播淫秽物品,不观看淫秽录像。对传播淫秽物品、观看淫秽录像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任何公民发现走私进口、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利用淫秽物品引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有责任检举、揭发,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