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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5-5-13
    2. 【标题】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2-2-25
    5. 【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等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2-25已经被id170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保卫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铁道部公安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解决。而建国以后公安机关长期管辖这类案件,积累了办案经验,而且具有办案条件。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和促进林业的发展,经我们共同研究确定,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从今年七月一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在交接工作中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协同,不能因调整管辖分工而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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