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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7-21
    2. 【标题】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临政办发〔2010〕4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linfen.gov.cn/Article_Show-wenjian.asp?ArticleID=13875

    7. 【法规全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
    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第227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整治目前存在的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解决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各类矛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0年6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涉及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对今后案例不作类比。
    第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机构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负责召集,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尧都区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2010年6 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1、未取得任何手续即开工建设。
    2、已取得规划条件,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按规划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或实际建设改变规划条件的。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实际建设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时突破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越证导致实际建设容量超出规划批准指标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程序为:
    (一)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经市规划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市规划局。
    (二)市规划局汇总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三)市规划局将汇总的违法建设项目及处理建议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保留、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2、在现场及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会。
    3、对违法建设项目公示、征求意见无异意的,市规划局按“专项整治”的新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并告知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该地块出让性质应缴价款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对其改变用途、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办法为:应补收土地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于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规划、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要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否则严肃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

    主 任:王 震 市规划局局长
    副主任: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小才 市纪检委常委
    温学良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安文 尧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林玉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孙保有 市规划局副局长
    毕研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路建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郭正义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
    乔卫东 市规划局高级工程师
    梁国刚 市规划局注册规划师
    尉 勇 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刘 泳 市规划局总规办科长
    任青虎 市规划局建设规划科科长
    靳红岗 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
    张 峰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万成 市建筑规划设计院院长
    杨卫红 市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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