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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6-8
    2. 【标题】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并政发〔2010〕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taiyuan.gov.cn/?sj=116739

    7. 【法规全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快绿色产业发展,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是指太原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绿色转型产业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市发改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市经信、农业、科技、商务、环保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范围、满足环境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标准要求;安排项目应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支持领域及科技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低碳技术、服务产业和高效都市农业项目范畴。

    第六条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必须符合《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主要用于:

    工业经济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装备制造、新型不锈钢深加工制品、镁及镁合金加工、高技术煤化工、清洁能源、绿色食品、软件和信息化服务等7大产业;扶持“绿色百强”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园区建设。

    服务产业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业、会展业、技术咨询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现代生产服务业以及旅游和文化产业、信息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

    现代农业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重点扶持畜牧业、养殖业和具有观光特点的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园、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及农村生产性设施建设等。

    科技创新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生产性科技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成果改善和惠及民生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应用转化项目。

    编制绿色转型规划、制定绿色转型政策及绿色标准、绿色转型项目研究等。


    第三章使用程序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工业经济绿色转型、服务产业绿色转型和现代农业绿色转型、科技创新计划,报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组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各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入库绿色项目分别由相关部门提出,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纳入绿色转型发展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所安排项目应为项目库储备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特别流转金投入(3~5年后退还),也可采用政府注资、银企合作等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使用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出资人代表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对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及执行和预决算情况作出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及稽查机构应加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稽查结果。

    第十七条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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