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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7-1
    2. 【标题】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3. 【发文号】保监厅发〔2010〕52号
    4. 【失效时间】2014-8-12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68/i136602.htm
      注:本法规2014-8-12已经被id46006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52号


    各保监局:

      为加强监管信息的上传下达,推动监管工作的上下联动,经研究,决定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身险公司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处理指定专管公司的有关监管信息。专管员应通过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约见会谈、走访调研、列席重要会议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发展动态和重大突发事件。

      二、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和各保监局要依据“逐级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人身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专管员。

      三、分支机构专管员要向同一专管公司的法人机构专管员及时上报以下信息:

      (一)日常性监管信息

      1、专管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结果和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

      2、对专管公司分支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等各项监管措施及公司整改情况。

      3、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业务发展异动情况和潜在风险隐患。

      (二)临时性重大监管信息

      1、专管公司分支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2、分支机构专管员认为有必要上报的监管信息。

      (三)法人机构专管员要求提供的监管信息

      日常性监管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报送一次,具体报送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1。

      四、法人机构专管员可视情况向同一专管公司的分支机构专管员通告以下信息:

      (一)专管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的结果及相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专管公司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三)专管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和最新发展动态。

      (四)法人机构专管员认为有必要通告的其他信息。

      五、同一专管公司的专管员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可通过内网电子邮件报送和通告各类监管信息。

      六、请各保监局于7月9日前将本单位专管员的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人身保险监管部(格式详见附件2)。所有专管员的联系方式将在人身保险监管部内网公告。

      七、分支机构专管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告知相应的法人机构专管员,由其负责更新在内网公告的专管员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宫瑞光、何玉东

      联系电话:010-66286023、66286626

      E-mail:ruiguang_gong@circ.gov.cn

      yudong_he@circ.gov.cn

      

      附件:1、日常性监管信息报送格式

      2、专管员联系方式填报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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