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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7-2
    2. 【标题】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金函〔2010〕10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0-07/12/content_1651843.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函〔2010〕101号


    福建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你们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比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相关文件中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区、市)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请你们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手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和规范运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持就业方面发挥更大实效。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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