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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1. 【颁布时间】2010-7-2
    2. 【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3. 【发文号】公告2010年第4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51/info231089.htm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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