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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6-28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国税函[2010]30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759284.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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