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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5-24
    2. 【标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济政发〔2010〕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an.gov.cn/art/2010/6/2/art_59_3441.html

    7. 【法规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并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在我市居住、工作并享有相关待遇的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方面可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可在以下方面享有权益:
      (一)资金申报。可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资金和贷款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可以技术或资金入股等方式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
      (三)社会保险。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聘用和考试。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海外人才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及执业资格登记时可免试外语。
      (六)子女就读。《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七)居留和出入境。持有《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
      (八)享受市引进人才的其他有关待遇规定。
      第四条 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9〕13号)确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含,下同)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或在国内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四)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到国外进修(作访问学者)1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和预期效益较大的项目或规模创业资金,且符合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适用的人才。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关工作经历证明和专业背景资料;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居住证》申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第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定为1至3年,市政府济政发〔2009〕13号文件确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居住证》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和随同子女,可以申领《居住证》副卡。
      第九条 《居住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办。
      第十条 《居住证》仅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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