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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4-27
    2. 【标题】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文市函[2010]77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文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cpll.cn/law8576.html

    7. 【法规全文】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2009年4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了第一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指导各地依法开展电子游戏机内容监管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的内容监管,指导游艺娱乐场所和经营单位使用内容合法的游戏游艺产品,现就改进和完善《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国内生产、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游戏游艺产品,可以申报列入《指导目录》:


    (一)传播有利于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


    (三)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四)产品不得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五)产品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六)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与游戏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全部游戏游艺机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游戏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


    (五)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得低于800X600;


    (六)产品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七)产品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的电子文本;


    (八)其它有关文件。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文化部汇总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核准意见,及时发布、更新《指导目录》。


    企业对《指导目录》中公布的机型机种有质疑的,可以书面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复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内容核准或者复核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报请文化部裁决。


    四、《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发生升级、改版等实质性内容变动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五、游艺娱乐场所在新增、更换游戏游艺产品时,应当根据《指导目录》选择符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区域特点的游戏游艺产品。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告知游艺娱乐场所,切实加强对游艺娱乐场所的内容监管,对于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游戏游艺产品内容的,依法予以查处。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第一批《指导目录》公告确定的机型机种更换期限,现决定推迟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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