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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5-31
    2. 【标题】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建[2010]22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5/t20100531_320523.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227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现将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新增城市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批复后正式实施。

      二、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三、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和推广信息报财政部。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执行。



     附件: 年 月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年 月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5/P0201005316173861325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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