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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0-5-14
    2. 【标题】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水利部令第4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水利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flfg/2010-05/26/content_1614016.htm

    7. 【法规全文】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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