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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0-5-13
    2. 【标题】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国税函[2010]205号
    4. 【失效时间】2025-3-24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707672.html
      注:本法规2025-3-24已经被id77408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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