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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5-7
    2. 【标题】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综〔2010〕2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5/20/content_20078816.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0〕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19/001e3741a2cc0d5de2f301.xls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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