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5-3-3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3月3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5号复函的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并非必须先将原判撤销,也无需先对当事人发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如果再审时需要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则应用人民法院名义通知当事人,说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确有逮捕必要的,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予以逮捕。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5号复函,决定再审的案件,不必先将原判撤销;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撤销原来的判决,否则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
    哪种意见正确,请予复示。
    1984年11月30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