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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5-3-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两年来,在我院收到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民事请求案件中,由于不少案件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又未对不同看法提出倾向性意见,以致不便我院研究答复。今后,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对重大疑难案件,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后,如认为尚需请示我院,请将讨论情况和你们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我院。
    另外,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有时直接向我院请示。请各高级人民法院转告他们,凡需请示的案件,应按照我院〔73〕法办字第4号通知逐级请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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