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20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地区[2010]9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324_336483.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9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 5号)精神,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皖江城市带是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点发展区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辐射最接近的区域,具有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要素成本较低、产业基础和配套能力较好等综合优势。加快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是顺应国内外产业转移新趋势,探索建立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在全国范围形成更加合理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精神,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途径和新模式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挖掘发展潜力,推动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示范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密切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承接发展重点,抓紧推进相关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继续加强与安徽省的合作,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结合《规划》的实施,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示范区有序转移,加快推进自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协调。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会同安徽省人民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32434816052929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区域 规划 通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