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3-22
    2. 【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6. 【法规来源】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bsgg/39742104.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六)违约类别;

    (七)违约记录申报类别;

    (八)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上述报送数据中,违约类别包括四类: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会员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违约记录申报类别包括:新增、撤销和结案。

    例如,客户当日出现合约期满未清偿债务,则当日应将该条记录按照新增类别进行申报。三日后该客户清偿债务,则应按照结案类别进行申报。客户违约持续期间可以不用每日申报该条记录。一月后该客户又出现合约期满未清偿债务,则应再次按照新增类别进行申报。以此类推。

    会员当日无违约记录的,应申报零记录文件。会员当日在规定时间(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会员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当日遗漏部分记录的,应当将其与次日申报的违约记录一并补报。本所对各会员申报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进行汇总,并通过交易通信系统将汇总数据自动定向发送至相关会员。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会员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本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则可以直接为该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不需要再次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于次日将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报送信息中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应分别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一致;

    (二)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但尚未达开通时限的,不需要再次签署风险揭示书,除了应当于次日将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外,会员还应当确保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同日开通。该信用证券账户报送信息中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应分别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一致;

    (三)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创业板风险揭示书,次日将该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并在2日或5日后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专用EKey申请

    (一)网络投票专用EKey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投票权由会员行使,但会员应当在投票前采取有效措施征求客户的投票意见。为保证会员能够在本所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实现根据投资者“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投票的功能,会员可以在申请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同时向本所CA中心申请网络投票专用EKey,联系电话:0755-25918485。

    (二)会员网上业务专区EKey

    具体报告的定的交易日的量会员根据本所相关规定需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报送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可以使用会员已申请的EKey登录,确有必要的也可向本所CA中心申请新的专用EKey。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