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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0-2-20
    2. 【标题】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国税函[2010]7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563335.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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