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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2-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6日关于孟宪明诉李瑞玲离婚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杞县人民法院(84)杞法民调字第35号对此案的离婚调解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在1982年3月4日达成以离婚为前提的结婚协议后,于1982年3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是违反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的。此后,双方协议离婚取得一致意见,并于1984年3月18日到杞县人民法院高阳人民法庭签署了离婚协议。1984年3月26日,高阳人民法庭又已通知李瑞玲领取调解书。李瑞玲从1984年3月27日起至4月15日止这段期间内,三次去高阳人民法庭领调解书,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领到。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应认为调解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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