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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5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发文号】国税函(2010)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445645.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税系统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业务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根据财政部细化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开始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须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执行。按照上述要求,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软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
      (一)调整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上报直接支付申请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别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预算单位在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时,应根据拟使用的预算来源情况,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 “预算来源”选项,选择“当年预算”或“上年结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最左列新增“支付申请编号”栏,由国库集中支付专用软件自动生成,每一条申请对应一个编号,此编号作为直接支付申请查询和追溯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项目”栏下,将“编码”和“名称”分为两列。
      2.由于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有误等原因出现直接支付退单时,预算单位收到银行提供的负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后,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2)冲减支付错误的额度。预算单位打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由省级国税局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将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总局,不再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纸质文件不再送税务总局。如果为跨年度直接支付申请退单,应冲减相应科目的结余资金支出。
      3.新版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已经寄出,请各省级国税局收到后即下发至有直接支付项目的基层预算单位。
      4.国库集中支付专用软件中的直接支付申请、更正功能及打印模板正在修改,操作流程说明将在软件修改完成后下发。
      (二)财政授权支付管理
      1.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别办理。
      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由原来的12位调整为13位,即在现有的12位编码之后增加预算来源(1位),1为“当年预算”,2为“上年结余”。
      2.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的业务处理流程不变,跨年度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如果出现退回的情况,应冲减相应科目的结余资金支出。
      3.预算执行细化以后,预算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上保持不变,为了便于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可以通过设置辅助账等方式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反映。
      二、做好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201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实施的具体时间、步骤和要求,待财政部明确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
      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略)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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