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1. 【颁布时间】2001-6-11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3. 【发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