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09-10-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法发(2009)5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2009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可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可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