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1. 【颁布时间】2009-9-3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news.jcrb.com/xwjj/200909/t20090908_260025.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方便人民群众,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五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接访工作组,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的职责,负责接待、受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已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案件。对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接访的越级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省、自治区相关人民检察院接待,工作组不予接待。 

      根据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对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不再登记、接待。请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群众返回本地,依法向我院接访工作组或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