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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4-8-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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