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08-6-25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3. 【发文号】公通字〔2008〕3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sfwj/200905/20090500133975.s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