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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3-12-20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83〕高检研函第11号
    4. 【失效时间】2002-2-25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2-25已经被id1705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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