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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3-9-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最高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日十六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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