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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2-9-13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3. 【发文号】〔82〕高检发(经)15号
    4. 【失效时间】2002-2-25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2-25已经被id1705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1982年9月13日,最高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全国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自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全国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显著增多,不少案件涉及到外省、市、自治区的许多单位,调查取证的任务也相应地加重了。由于检察机关人力和办案条件有限,有些案件往往因派不出人到当地调查取证,影响了办案工作的进展。为了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协同作战是很必要的。现将有关函调取证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函调的范围,除了一些大案要案认为必须派人调查取证外,其他案件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以函请有关检察院协助调查收集。
    二、凡是需要函调的材料,都要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并写出具体的调查提纲。包括证人的姓名、身份、所在单位;证人与案件、与被告人的利害关系;需要查明的问题和收集的证据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以免延宕时间。
    三、各级检察院对于兄弟单位请求调查的材料,要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尽快派人,按照调查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将调查结果函寄请调单位。如果在调查中遇到困难,确实不能按照要求取得材料时,亦应及时告知请调单位。
    四、以上通知适用于县(区)以上各级检察机关。你们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什么好的经验,望能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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