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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2-9-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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