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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1. 【颁布时间】1981-8-28
    2. 【标题】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198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我们认为很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严重偷税、抗税案件,以及无理取闹,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人员事件,要及时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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