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1. 【颁布时间】1981-6-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198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第一项提到:“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类案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但尚未核准的,均退回各高级人民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决定》第二项提到:“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这类案件时,请仍按本院[79]法办字第92号《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办理。
    (三)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办结后要随时报送本院备案(一式三份)。备案材料应包括死刑案件的综合报告、一审的判决书、二审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执行报告等。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准死刑案犯的数字和执行死刑案犯的数字报送本院,以便汇总上报(具体报送的项目见本院统一制作的报表,报表随后下发)。
    6月份的报表应注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数字以及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数字。
    特此通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