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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81-4-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9-7-20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9-7-20已经被id649344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关于武新宇同志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本院当将你院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达。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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