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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80-8-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1980年8月9日,最高法院

    民政部:
    对于你部所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五保户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在确定五保供给时,不能把有无财产或财产交不交集体作为条件。实行五保后,因生活需要,五保户有权处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清偿债务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如死者有遗嘱或其亲友曾尽有一定供养义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遗产中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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