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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0-5-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258570200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98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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